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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傣族地区早婚现象浅析
作者:赵峰X    点击率:2987  转自:德宏州法院 更新时间:2016/1/15 15:07:28

德宏傣族地区早婚现象浅析
作者: 赵峰 
 
 
 
 

云南是我国少数民族众多的一个省份,各民族都有古已有之的不同风俗习惯,特别是在婚恋方面。我国《婚姻法》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就开始实施,其中对婚姻的缔结也做出了强制性规定,但是少数民族的早婚现象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并未得到彻底的根除。世居西南边陲的德宏傣族,无论是城市周边的村寨,或是偏僻乡村,都存在着1216岁之间的青少年早早结婚、嫁人的情况,当事双方都属于尚未成年就“成家立业”。早婚现象成因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原因之一:社会就业形势严峻,即使是大学生毕业出来也不就保证能够及时就业,加之家庭经济条件限制,有一部分人就会认为“读书无用”,有没有文化对于能不能够生存似乎影响不大,既然不能保证知识能换来“饭碗”,还不如回家耕田种地,起码家中的一亩三分地还可以给你带来衣食无忧。基于这样的思想意识,早婚这部份人群,都是小学尚未读完,有一小部份是才上初中就放弃学业,回家劳动,以上这类人过早脱离校园,小小年纪就进入社会,没有老师、家长的监管,自身有充足的时间耗费在玩上,有充足的时间“串姑娘”(傣族地区对恋爱和求偶的俗称),由于双方年龄尚幼,不能对自身的行为作出正确的判断,一来二去“串”出问题,不结婚不行,年龄小并不是问题。

原因之二:傣族地区有“抢婚”、“拐婚”的习俗,青少年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男孩子遇到自己“心爱”的姑娘,就会请人到女方家中“求婚”,若遇父母包办、阻挠或彩礼过重,则往往采取“抢婚”、“拐婚”(偷姑娘)的民间习俗形式成亲。姑娘被“拐”到手,领回家中,男家即请人到女家说亲,女家迫于既成事实,不得不同意,只不过多要些彩礼而已,不在乎双方是否成年,只要喜欢就行。

原因之三:法律观念淡薄,对于婚姻登记制度仅限于知道,但是在涉及到利益之前只把登记视为“一张纸”,认为可有可无,先按照民间习俗办理“婚宴”就被认可为“结亲”,有没有结婚证并不影响到过日子,真正到法定婚龄需要给孩子上户口的时候才去补办结婚证。在这个问题上,婚姻登记及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也无力解决,只能以“罚”代替,孩子出生、落户时计划生育部门罚一遍,到法定婚龄补办结婚证时婚姻登记机关又罚一遍,有的人在补办结婚证时孩子都已经可以上小学了。

原因之四:社会上的不良习气、吸毒等问题都容易给心理、生理尚未成熟的青少年带来隐性危险,一部分家长抱着孩子结婚后可以有一个“家”拴住,从而减少不良行为影响的观念,只要孩子愿意,也就不会加以反对,让孩子在家庭生活中早日确立责任意识,也就是“成家立业” ,同时也减轻了家长对孩子的管教责任。

基于以上原因,德宏傣族地区普遍存在早婚现象,长期以来的生活经验及风俗习惯都把在亲朋好友面前举行婚礼作为缔结婚姻的有效形式,而领取结婚证只是当事人自己知道,领取与否并不会影响到大众的认可,因此在大众眼里已经将早婚视为一种存在,只要举办了婚宴“广而告之”也就成了理所当然。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或称配偶关系,而这里所谓的“确认”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和保护。由此可见男女两性的结合,必须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即为法律所承认,才能成为婚姻。而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婚姻法,都是对一定社会婚姻制度的强制性规范。新中国成立之初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1950430日),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19809月通过了新的婚姻法,20014月又进行了修订,并而在其后的时间内陆续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婚姻法中最重要的规定就是对于结婚年龄的强制性规范,现行婚姻法为了贯彻计划生育的原则和优生优育的要求,将结婚年龄从1950年版婚姻法的男20岁、女18岁提高到男22周岁、女20周岁。同时,还增加了“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规定。

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将结婚年龄作了强制性的确定,也是基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与人口素质的提高。一方面,从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情况来看,法定婚龄的规定反映了生理学的要求,婚姻关系是异性结合,男女两性必须生理、智力发育成熟,才能建立这种关系。一般说,女孩12岁到14岁,男孩14岁到16岁开始进入青春发育期,正是成长的关键时期,心智、身体都刚刚开始从孩童向成人转化,还属于不谙世事的阶段,对自身行为还不能够正确认知和控制,进入发育期就生育对自身及后代的健康都会有影响。另一方面,从政治、经济及人口发展情况来看,青春期的孩子一直在父母的羽翼下成长,对于社会生活缺乏了解,心理还未成熟,不能承担起对家庭及社会的责任,并不具备解决各种生活问题或者困难的能力,往往会造成不稳定因素。从国民素质的长远发展来看,早婚对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婚姻家庭的巩固及社会的发展有着较大的影响,既损害了早婚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也影响到优生优育,从而降低人口素质,并且由于青少年这一特定人群的心理、身体发育规律,造成不稳定因素,从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每一个正当接受知识的孩子都过早放弃学业进入社会,不但在就业日益激烈的现实中难以谋生,更可怕的是势必造成经济社会的倒退。

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结婚年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早婚的陈规陋习,是对国家婚姻法律制度的挑战,不提倡早婚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早婚、早育,带来人口素质下降,又影响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这样只会陷入恶性循环。只有彻底根除早婚现象带来的负面影响,才能推动整个少数民族地区的良性发展。

1、从法律方面予以规范。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婚龄作出例外规定。比如考虑我国多民族的特点,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但有变通规定的自治地方确定的法定婚龄也没有低于男二十岁,女十八岁的,都规定在成年的范围内,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包括汉族。

2、从社会管理方面强化。良好的秩序来自于有效的管理,国民素质的提高不能坐等国民自觉的提高,还需要有规范、有效的管理体系。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农村地区,更要宣传落实到位,开展多种形式、易于理解、容易接受的宣传,普及农民群众的认知度。法律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些规定对于有单位的人来说实施起来要具体一点,比如有晚婚假,产假可以增加,都可以具体到每个人身上,但在农村,鼓励往往就是一个抽象的词语,不能让农民感受到具体的优惠。同时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监管,与农村一系列的惠家政策挂钩,对于能够知法、懂法、守法的农户要有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他们自觉遵守,而不是简单的以罚款代替。

3、从转变观念入手,以教育提高素质。教育始终是一个国家国民素质提高的关键,要从转变当下边疆农村中普遍存在的“读书无用”观念入手,既要转变孩子的观念,也要转变家长的观念。家长是孩子成长的榜样,也是孩子成长的监督者,更是孩子成长的助力,只有转变家长“读不读书一个样”的观念,才能从根本上督促孩子学习,才能让孩子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空间。

 

(作者单位:德宏州盈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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