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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江军民府土司军事制度浅析
作者:许洪畅    点击率:5115  转自:元江网 更新时间:2009/8/14 23:11:13

 

土司军事制度是封建统治王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推行“土司制度”上的又一新的、重要的制度,它历经元、明、清三代数百年历史,几经演变,最终形成其固有的基本内容和特征。是我国古代封建统治王朝中央集权制下军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时间跨度之长、范围之广,曾经对傣族地区社会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等方面产生过重大影响,因此,今天,在稳定边疆、构建多彩和谐云南的历史条件下,来研究分析古代土司军事制度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一、元江军民府的形成

明代中央王朝为了巩固其对全国的封建统治地位,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了一种分封各族首领世袭官职,以统治当地人民的制度,这就是所谓的“土司制度”。

明朝初年,朱元璋对云南采取“三江之外宜土不宜流,三江之内宜流不宜土”的方针。经过洪武、永乐两朝的几度调整,云南、曲靖、澄江、临安、大理、永昌6个府,全设流官;楚雄、姚安、广甫3个府的流官任知府,以土官为辅任同知、通判;寻甸、武定、广西、元江、景东、蒙化、顺宁、鹤庆、丽江、永宁、乌蒙、东川、芒部等13个府以土官为主,流官为辅。在实行以土官为主,流官为辅的云南13个府中,以傣族那氏为世袭土官的“元江军民府”即是其中的一个府。而明代“元江军民府”是永乐三年(公元1405年),傣族土官那荣赴京朝贡后,由“元江知府”改升的。

为了研究“元江军民府土司军事制度”,有必要对元江府的历史作一番了解。从元江府的历史沿革来看,“元江军民府”是元江傣族土官按照朝庭的“土司制度”规定,多次进京朝贡得到改升的。清康熙《元江府志》记载:

“元江古号西南荒裔,夏商时,号因远部,又名惠笼甸,历周秦不通中夏,迨楚顷襄王将兵掠地,庄据滇王,(贵州)句町(广南)皆内附,独元江不与。汉武帝元光五年(公元前130年)正月,通西南夷,夷南至(贵州),北至沫若水(四川西部大渡河)。而元江亦不附。唐时蒙诏以属银生节度(景东),封栖霞为南岳,建城甘庄(今元江甘庄)。今遗址尚存,随徙白蛮苏、张、周、段十姓戌之,又开威远等处,置威远睑。宋侬智高之党窜于此。宋仁宗四年(即天圣四年公元1026年),那氏据焉,改城礼社江(今元江)上。元宪宗时(公元1254-1259年)内附,至元中(公元1288年)置元江万户府,后置元江路。明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那直率众投诚纳款,输赋于西平候,沐英为奏,清赐玺褒之,改元江路,为元江府,寻设学校,开廪增附,分南北贡,设他克通判、教授训导经历官,俱汉员,又设因远罗必甸长官司,副长官禾摩巡检司,俱土彝。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那直备象马方物亲自赴京朝贡,恩赐有加。永乐三年(公元1405年)直子荣赴京朝贡,奉渝,那荣肯万里来朝,赐宴于奉天门,特加虎符一道,嘉尔忠顺,赐尔虎符,传之子孙,永守藩土。”

《明史》也有记载:元江古西南夷极边境,田惠笼甸,又名因远部。南诏蒙氏以属银生节度,徙的蛮苏、张、周、段等十姓戌之,又开威远等处,置威远焉。后和泥(哈尼族)侵据其他。宋时,侬知高之党窜居于此,和泥又开罗僰甸居之,后为么些、徙蛮、阿僰诸部所据。元时内附。置元江万户府。后于威远更置元江路,领罗僰(元江)、马笼(新平)等十二部,属临安(建水)、广西(泸西)、元江等处宣慰司。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改元江府。十七年(公元1384年),土官那直来朝贡象,以那直为元江知府,赐袭衣冠带。十八年(公元1385年)置因远罗必甸长官司隶之,以土酋白文玉为副长官。二十年(公元1387年)。遣经历杨大用往元江等府练兵,时百夷屡为边患,帝欲发兵平之故也。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置元江府儒学。二十七年(公元1394年),知府那荣及白文玉等来朝贡。永乐三年(公元1405年),荣复入朝贡,帝厚加赐予。遂改为元江军民府,给之印信。荣请躬率兵及馈运,往攻八百(今泰国清迈)帝嘉劳之。……九年(公元1411年),那荣率头目人等来朝贡马及金银器,赐予如例。据《明实录·太祖洪武实录》、《明实录·太宗实录》、《明实录·永乐实录》记载元江傣族那氏土司先后五次朝贡。以上史料详细记载证实了“元江府”改升为“元江军民府”的历史演变过程。也为日后形成强大的“元江军民府”奠定了牢固的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

二、元江军民府土司军事制度的主要特征

1、政治上的信任

明代封建中央王朝为了利用和限制土司势力的发展,在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方面,都曾经制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规定九品以上土司(土官)的承袭,必须先由行省勘合,然后要亲自进京朝贡,最后必须得到朝庭的批准,朝庭或通过行省对土官有考核、升降、迁调和罢免的权利。

《明史·土司列传序》载:“尝考洪武初,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其土官衔号曰宣慰司(从三品)、曰宣抚司(从四品)、曰招讨司(正五品)、曰安抚司(从五品)、曰长官司(正六品),以劳绩之多寡,定尊卑之等差;而府、州、县之名亦往往有之,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之外,皆赴阙受职。”

《明会典》载:“凡土官承袭,国初皆吏部掌行。洪武三十年,以宣慰、宣抚、安抚长官职掌士兵,改由兵部,其府、州、县、巡检、驿传土官,所属吏部。”

《明大政纪》载:“凡土官或迁调任,或本土世袭,俱以三年为一考。开任之事迹,行本衙门内量赏赐复职;遢茸不称者,降一级,于缺官衙门补用。六年再考,如初考。九年给由赴京通黜降。若贪污害民,劫夺仇杀,事有显迹者,按察司举问如律。”

元江那氏土司是否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经过考核,史料未见记载,但是,从《明史》记载则可以看出,那氏父子曾在洪武、永乐年间5次亲自进京朝贡,每次间隔10年、11年、6年、3年不等,这说明那氏对土司制度的恪守和对明朝皇帝的效忠。而“元江军民府”之称,正是那氏家族于永乐三年(公元1405年)第三次(那直一次、那荣二次)进京朝贡时,永乐皇帝改升并颁授“元江军民府印”的,此举足以证明朝庭对那氏家族政治上的高度信任,并委以重任。

2、军事上的信赖

在军事上,明朝规定土官所掌握的“土兵”,平时须服从当地卫、所的调练,战时须服从国家的征调,不得自行领兵越境。然而,这仅只是对一般土官而言,对“军民府”土官则无此限制。即“军民府”土官可以掌握兵权,集政治、经济、军事、司法于一身,掌控着一方政治、经济、军事命脉大权。“元江军民府”的行政区域:东临石屏、临安(建水),南抵安南(交趾),西至老挝北部,西南至车里、福海,北接镇源,东北接楚雄(《明史》)。但其军事管辖权节制范围远比行政区域大得多,一但战争需要,他可以根据云南总督军令对车里、大候(云县)、木邦、镇雄等周边府、县进行节制。

如“三征麓川”,元江军民府统帅东路纵队,合木邦人马,招降孟通诸寨,率车里及大候5万多土兵打通木邦到麓川的通道,与各路纵队人马在麓川汇集,协同配合“百道环攻,复纵火焚其营,贼死不可胜算,思任发父子三人,并挈其妻子数人,从间道渡江,奔勐养。收获原给虎符、金牌、信印、宣慰司印,及所掠腾冲千户所等印三十二。麓川平,命师还”。然而,“三征麓川”这仅仅只是在国内行使兵权的一例。

“元江军民府”还有行使境外用兵的权力。如明洪十九年(公元1386年),缅东吁王侵车里宣慰司各部,隆庆二年(公元1568年)攻破车里虏宣慰使刀糯猛,隆庆三年(公元1569年)宣慰应猛降缅,行成大、小车里之局势,是元江军民府奉皇帝之命出境招降车里宣慰使。天启七年(公元1623年)东吁王再侵车里。虏宣慰使刀韫猛及江西(澜沧江)边民入缅,也是元江军民府行使捍卫缰土、保家卫国的神圣职责。这样大规模的境外行使兵权行动在“元江军民府”史上数不胜数,足以说明朝庭对那氏掌控地方军权是绝对信赖的。

3、军事战略的需要

明朝驻滇军队人数不过3万,若要在绵延数千里的边境线上行使边防要务,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在全面推行土司制度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进一步实施“土司制度军事化”是十分必要的,从“边政学”的理论上来讲也是可行的。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吸取元朝以武力治理天下的失败教训,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了防止“法外遗奸”,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诰》,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为贯彻这一法制思想,要求全国每一户人家须有一本《大诰》,《大诰》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由此,我们可以从“元江军民府”土司军事制度中把握朱元璋对边疆少数民族局部地区进一步实施“土司军事制度”这一重要军事战略思想脉络,它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从政治角度上讲,由于驻军人数减少,可以缓解中央与地方高度的紧张关系,为百姓安居乐业创造一个稳定、宽松、和谐的社会环境。

2)从经济的角度上讲,可以缓解地方的压力,为百姓减轻负担,为官府层层盘剥减少腐败及可乘的机会。

3)从军事角度上讲,统治者达到了“以夷治夷”长期有效的目的。

4)从巩固边防角度上讲,达到了“和平共处”的愿望,这是所属国和当朝统治者长远的利益需要。元江军民府由于天然的地理优势,他为统治者守住了云南南面、西南面二道重要的国门。足以说明“元江军民府”在军事战略上的重要地位。

4、军事技战能力

明朝统治者除了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普遍推行“土司制度”外,在局部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军事化”,即土司军事制度。这一制度的实行对象,即载体除了要具备政治上、经济上、战略上的地理优势外,还要具备强大的军事技战能力。而“元江军民府”是具备这一优势的,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观察:

1)据《元江府》记载:“侬人(今傣族),其种在元江与广南同俗,……,长技在铳,盖得交趾者,刀盾枪甲,寝处不离,日事战斗,方、杨、普、李四姓倮罗,号称善战,不敢入境窥视,诸彝之中最强者。”根据这一历史记载,可以肯定以那氏为首领的傣族是这一片地区中最英勇善战的民族,只有他才能够担当起稳定这一片地区社会安定的历史重任。

2)元江历史上盛产象、马。从《明史》记载中可以看出,元江那氏土司,自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至永乐十二年(公元1414年)共五次向朝庭朝贡,每次所贡方物都少不了象、马,足以说明“元江军民府”境内盛产象、马,而象、马在古代中国不仅是主要的运输工具,而且还是作战的重要装备。为了适应战争和朝贡的需要,“元江军民府”在南溪河流域分别设置了象、马训养牧场,“曼章那”就是因训养大象而得名的寨子,傣语“曼”为村寨之意,“章”为象,“那”为田,即放牧大象的地方;“养马河”是南溪河的支流,在南溪河与养马河的交汇处是驻军牧马的最佳场地,故得名养马河寨子。可见古代“元江军民府”训养象、马已成为规模化的社会分工活动,为保证“军民府”对外征战和朝贡需要提供了良好的基本保障。

3)元江军民府经过多年征战,已形成一支强大的拥有实战能力,又具有技战经验的地方武装。在“三征麓川”中,投入战象达三百多只,而仅元江军民府东路大军就有80只,士兵五万余人;在战术上“多以象为雄势,战则缚身象上,裹革兜,被铜铁甲,用长镖干弩”,“每以鸟铳当前,牌次之,枪又次之,象继枪后,短兵既接,象乃突出,中华人马未经练习者,见象必惊怖辟易,彼得乘其乱也。”又“前乘马,次象,次步卒。象披甲,背负战楼,两旁挟大竹筒,置短枪数十根于其中,乘象者取以击刺。”《西南夷风土记》。万历十三年(公元1586年),“元江军民府”那恕奉帝命出缅招降车里宣慰使,“象队、马队和荷枪执盾的士兵,肃穆威严,队伍浩浩荡荡,就象满天的乌云,倾盆的大雨,铺天盖地而来,进军的速度就象闪电一样快,鋩锣声、鼓声,象吼马叫,以及士兵的喊杀声,震撼山野,也震撼着缅甸的国王和人民。”《云南机务钞黄》。永乐三年(公元1405年),“元江军民府”那荣亲率大军远征八百媳妇国(今泰国清迈),从泰国北部一直打到南部,凯旋而归,受当朝皇帝嘉奖。……总之,象阵为古代傣族之劲旅,也是“元江军民府”贯用的战法,见于纪录者多,不再例举。但以上所述足以证明“元江军民府”不论在作战实力方面,还是战法战技方面均能够担当起对内保一方平安,对外与敌人作战的军事重任。

4)“元江军民府土司制度军事化”已经达到很高的程度。有学者研究认为土司官不分文武官,或者说“只有文官没有武官”,而我认为这都是不符合实际的说法。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根据《明会典》记载:“凡土官承袭,国初皆吏部掌行。洪武三十年,以宣慰、宣抚、安抚、长官职掌士兵,改由兵部,其府、州、县、巡检、驿传士官,仍属吏部。”其实这规定事实上是未得以全面有效实施的,远的不说,在“元江军民府”就没有得以实施。根据清康熙《元江府》记载:“元江分南北贡,北设它克通判(从七品),教授训导经历(正八品)等官,俱汉员;南设因远罗必甸长官司(正六品),副长官(从七品)禾摩巡检司(从九品),俱土彝”,到清朝末年,封建统治王朝走向衰亡的时期,元江仍然有“土守备一、土千户一、土长官一、副长官三、土千总十一、土把总四、土巡检六、土巡捕一”,这些都是具有军事性质的职能设置。……由此可知,“元江军民府”土司军事制度的实行是得到朝庭认可的,否则是不可以任由那氏擅自置设。即说明“元江军民府”土司军事制度的推行已达到很高的、分工很专业的程度,即文武各官各司其职。在以后元江军民府多次频繁的征战史实中足以说明这个问题,尤其是清顺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那氏第十六任知府那嵩抗清,如果仅凭借个人的威望而没有军事指挥权,是不能在很短的时间内传檄号召诸土司30多万人马并联合石屏总兵许铭臣等人大规模进行抗清的义举。这同样可以说明“元江军民府”土司军事制度化已经达到相当高的程度,一般的土司是无法相提并论的。

综上所述,土司军事制度是封建统治王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推行“土司制度”上的又一新的、重要的制度。“元江军民府土司军事制度”所反映的四个方面的主要特征,充分说明中央统治王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全面推行“土司制度”的基础上,在局部地区进一步实行土司军事制度化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不论从政治上、经济上、军事上的实践来看,还是从“边政学”的理论角度上讲都能够达到长期有效的治理作用,这也是统治者所要追求的最高理想的治国方略,而“元江军民府土司军事制度”正是这一理想的治国方略的真实再现和成功的典范。对当今现实历史条件下,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多彩、和谐的云南仍具有现实的意义,值得研究和探讨。

三、元江军民府土司军事制度的影响

“元江军民府”土司军事制度的影响面较广、影响深度较为久远,涉及到古代元江地区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影响明、清两代几百年的统治历史和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推行的一系列制度、政策,因此,对古代封建土司军事制度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研究和探讨有助于揭开中国历代中央封建统治王朝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以夷治夷”方针的主要思想价值、历史价值所在,具有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因历史年代久远及诸多原因,本文暂无法详细地论述“元江军民府”土司军事制度在整个地方历史过程中的一系列影响,只能为有志于研究、探讨这方面历史的学者、专家提供一些大概、粗略的史料线索。

首先,“元江军民府”土司军事制度在政治方面的影响。“元江军民府”之所以能够成为云南十三个府中的娇娇者,并成为明、清两代中央封建统治王朝倍加宠爱的“土司府”,这是他能够与中央王朝最高统治者在政治上、思想上保持高度一致是密不可分的。“元江军民府”的一切思想和行动可以说是统治者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有效统治的真实再现。从表面上看虽然十三个土司府官都是由当朝皇帝亲自任命的,但事实上他们之间的权力是有别的,也可以说在信任程度上是有不同对待的。例如在“分封世袭”制度方面,“元江军民府”土司官可以对所属的长官司、副长官司、守备、土舍、巡检等军事官员进行分封、授权,而其他土司府官是无法做到的。从历史上看,罗必甸长官司、它郎甸长官司、马龙甸长官司的分封都是由那氏家族掌控的,甚至是对周围的土司府官选任,“元江军民府”那氏也可以插手,如车里宣慰司、普洱府、镇源府的使司和知府官都曾经为元江那氏家族的成员所掌控,可以说他们只能成为“元江军民府”在这一地区的代守官,而“元江军民府”那氏才是中央王朝统治者在这一地区的最高当权者。据《新篡云南通志》载:“清雍正五年施氏随征镇源、威远、茶山、普洱、思茅,授土守备。”又据《土官底薄》载:“万历十三年,元江土舍那恕招降车里有功,许袭祖职。”这些重要的史实足以说明“元江军民府”军事制度在政治方面的影响力是很大的。

其次,“元江军民府”土司军事制度在经济方面的影响。强大的“元江军民府”如果没有雄厚的经济基础作保障是不可能长久存在的,而“元江军民府”要接受国家频繁的军事作战任务,如果仅仅依靠地方百姓的租税是不现实的,为此,“元江军民府”那氏在南溪河流域先后建立一个训养马场(今东峨镇养马河村及红光农场马场一带)和一个训养象基地(今澧江镇曼章那村至曼漾一带),同时还在曼领冲(今红光农场四队和马鞍山一带)建立第一个军事屯垦区,在四角田(今东峨镇农场田一带)建立第二个军事屯垦区,这些生产基地无疑为“元江军民府”接受国家军事任务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而如今这些重要军事生产基地已经成为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生产单位和自然村落,当年开垦的土地已成为国家基本农田受到法律保护,这些重要的史实同样足以说明“元江军民府”军事制度在经济方面的影响力也是很大的。

再次,“元江军民府”土司军事制度在行政方面的影响。“元江军民府”在地方政权机构设置方面,分南北两贡,北贡为文官、南贡为武官,文官主要为汉员、武官主要为“土彝”,但武官中也有部分是由朝庭派来的官员,如训导官就是朝庭派来的军事教官,平时训练土兵,战时可以领兵作战,由此可以看出,在“元江军民府”辖区整个行政运行过程中军事占有重要的地位。不仅在行政机构设置中形成了较为严格的专业化分工,而且军事化已渗透到每个角落。例如,今元江境内因远镇、猪街、大哨的汉族,他们中一大部分人是“元江军民府”时代在“营盘山”上驻师牧马时留下的汉族后裔,在普洱市境内的宁洱、墨江的碧溪等地同样留下如此许多的遗事,在明代“三征麓川”战役资料中,在远征缅甸、征八百国等大大小小数十、数百次战役资料中也都可以看到“元江军民府”的足迹和身影,这些重要的史实同样足以说明“元江军民府”土司军事制度在地方行政权中的影响是比较大的。

综上所述,“元江军民府”土司军事制度在古代元江地区的政治、经济、行政、军事、文化等许多方面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影响面是较广的,影响深度是较为久远的,以上所简述的粗略线索,仅仅只是庞大的“元江军民府”在明、清两代史实宝库中的冰山一角。因此笔者认为对古代封建土司军事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和探讨有助于我们揭开中国历代中央封建统治王朝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以夷治夷”方针的重要思想价值和历史价值之所在,具有历史和现实意义,所以本文也希望能够为有志于研究、探讨土司制度的学者、专家提供一些史料线索和并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已是足也。

 

 

 

 

 

 

本文责编: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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